问题描述: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公告,“6307900010”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用口罩,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海关告诉我司,只要是这个税号的口罩,就要商检,即使我们出口的不是医疗机构用。应该如何理解才对?
中国海关律师网: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很明确,归入6307900010项下的“医用口罩”,适用该公告,实施出口商品检验。非医用口罩不适用该公告。需要提醒的是,“医用”不等同“医疗机构用”,因为,申报时声明“非医用”,不等于不纳入“医用口罩”管理。判断是否“医用”,应当结合口罩本身特征,如生产标准、包装说明、生产厂家等综合判断,而不是单纯凭申报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