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关税征管
    综合保税区的选择性征税,企业如何选择?
    发布时间:2020-04-27 11:11:45  浏览:3533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刚进驻综合保税区,并设立了一家企业,从境外进口原材料在区内加工,然后有的销往国外,有的要作内销处理,请问海关的内销选择性征税,对于企业来说如何进行选择?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进出口税收筹划: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选择性征收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14〕130号)等相关规定,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货物内销时,如企业选择按实际报验状态(成品)征收关税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成品内销征税手续,按成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对成品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或贸易保障措施的,按成品执行贸易救济措施相关规定。货物内销时,如企业选择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关税的,关税按对应进口料件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成品征收;对料件涉及反倾销、反补贴或贸易保障措施的,按料件执行贸易救济措施相关规定。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公告 〔2020〕55号),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缓税利息。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