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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也按旧机电产品管理是什么依据?
发布时间:2020-07-13 19:08:47     浏览:1658次
问题描述:
兰迪海关部-韩逸航:

问题描述:我公司准备从国外进口一套供应商库存设备,是生产后从未使用过的,但是海关认为应当作为旧机电产品管理。请问没有使用过的机器也要作为旧机电产品管理的依据是什么?标准如何?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未经使用的机器设备,在一定条件下,应当作为旧机电产品管理 。



延伸阅读: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韩逸航/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韩逸航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210422888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等。
海南大学 法律硕士
山东财经大学 法学学士
深圳兰迪优秀青年律师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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