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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也按旧机电产品管理是什么依据?
    发布时间:2020-07-13 19:08:47  浏览:1463次

    问题描述:我公司准备从国外进口一套供应商库存设备,是生产后从未使用过的,但是海关认为应当作为旧机电产品管理。请问没有使用过的机器也要作为旧机电产品管理的依据是什么?标准如何?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未经使用的机器设备,在一定条件下,应当作为旧机电产品管理 。



    延伸阅读: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韩逸航 责任律师 韩逸航  / 兰迪海关部
    海关稽查律师、贸易准入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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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逸航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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