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我公司准备从国外进口一套供应商库存设备,是生产后从未使用过的,但是海关认为应当作为旧机电产品管理。请问没有使用过的机器也要作为旧机电产品管理的依据是什么?标准如何?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未经使用的机器设备,在一定条件下,应当作为旧机电产品管理 。
延伸阅读: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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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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