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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走私的汇率有什么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0-08-05 14:00:21     浏览:2014次
问题描述:
兰迪海关部-韩逸航:

问题描述:你好,我们公司涉及一起走私逃税案,因为担心海关计算时不准确,我们打算自己算一下,请问汇率方面如何确定,有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涉税走私海关在计核偷逃税款时,适用汇率以走私行为发生之日的汇率来计算。具体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延伸阅读:

“第三十八条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

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适用汇率的日期由海关总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且对外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在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物品偷逃税款时,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定的计税价格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有证据证明走私行为发生时间的,以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计算;

(二)走私行为的发生呈连续状态的,以连续走私行为的最后终结之日计算;

(三)证据无法证明走私行为发生之日或者连续走私行为终结之日的,以走私案件的受案之日(包括刑事和行政受案之日)计算;同一案件因办案部门转换出现不同受案日期的,以最先受案的部门受案之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责任律师:
韩逸航/兰迪海关部
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 标签:
  • 汇率
  • 法律依据
  •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部
     韩逸航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2210422888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海关行政争议解决部负责人。
    擅长的领域是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等。
    海南大学 法律硕士
    山东财经大学 法学学士
    深圳兰迪优秀青年律师
    深圳律师杂志特约撰稿人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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