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司想进口一种化妆品,是植物花卉提炼出来的花水,再加工成的化妆品,用作香水,请问我们如果在药监局备案时用植物加花水来命名是否可以?谢谢。
中国海关律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第七条,“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贵司在做进口化妆品备案时可以以表明主要原料的文字来命名。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联系电话:13352976669
电子邮箱:yihang.han@landinglawyer.com
执业证号:14403202210422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