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公司进口电子烟弹,海关归类为卷烟,因而受到限制,听说海关已出台文件将烟弹定义为非卷烟,请问是这样吗,具体依据是什么?
中国海关律师:2020年9月15日海关总署2020年第108号公告,公布了世界海关组织91项商品归类决定,这些归类决定均由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商品归类意见转化而来。归类决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生效。其中,根据W2020-8号商品归类决定,单独报验的“烟弹”(英文名称Tobacco capsule)归入税则子目2403.99。该商品归类决定适用的“烟弹”商品信息,请参阅该公告附件2“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商品归类意见转化的商品归类决定”第8条目。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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