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你好,我的一位朋友是做稀土矿产品出口的,去年有一票出口时因办证办不下来,就把品名改了,被海关查到,涉及的逃税额有50多万,请问他的货物并没有实际出境,能作为未遂处理吗?
兰迪海关部:已向海关申报、采用伪报品名形式出口应税货物,被海关查获,属于走私行为已实施完毕,该走私行为不以货物实际出境为前提条件。因此,您所述情况属于既遂,不能认定为未遂。
延伸阅读:
“第二十三条 实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二)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三)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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