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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海关一定会估价么?
    发布时间:2020-11-04 11:46:47  浏览:2069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们公司进口的原材料是以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形式,从国内另一家隶属于同一总公司的企业进口,但申报时,在特殊关系一栏中,误报为否。请问海关一定会进行估价么?

    兰迪海关部:您好,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特殊关系,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另一方面,有特殊关系海关不一定会进行估价,需根据特殊关系是否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断。

     

    延伸阅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第十七条 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但是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在使用上述价格进行比较时,应当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同,以及买卖双方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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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联系电话:1887512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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