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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海关行政处罚提出复议会受到更重的处罚吗?
    发布时间:2020-11-10 12:25:30  浏览:1939次

    问题描述:因为被海关认为税号申报不实被处罚,提出了行政复议,现在复议机关撤销了原处罚,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现在收到新的处罚告知书,说要认定为走私行为,虽然不构成走私罪,但是要没收原来的货物。请问这种情况是否正常?

    兰迪海关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能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延伸阅读:

    “第七十五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六条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据本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以下情形外,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不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原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适用正确的法律依据需要依法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被申请人查明新的事实,根据新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强制性规定,需要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应当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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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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