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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关认证企业无法得到日本AEO待遇是什么原因?
    发布时间:2021-02-04 10:20:35  浏览:1129次


    问题描述:我司是一般认证企业。之前听介绍说中国的海关认证企业可以在与中国有互认协议国家同样享受AEO待遇。中日之间互认协议,但是为何我司咨询日本客户说不可以呢?

    兰迪海关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高级认证企业可以享受AEO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一般认证企业不在互认范围。

    延伸阅读:

    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管理措施内容:

    第二十四条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二)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三)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四)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五)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六)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八)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韩逸航 责任律师 韩逸航  / 兰迪海关部
    海关稽查律师、贸易准入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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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逸航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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