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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过价格磋商?
    发布时间:2021-02-24 12:25:05  浏览:2527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司在进口一批货物时海关认为我们与卖方存在特殊关系而进行了估价,期间未与我司进行价格磋商,请问价格磋商是海关估价的必经程序么?

    兰迪海关部:您好,海关估价前原则上应进行价格磋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四十八条的规定,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以及价格磋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四十一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二)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三)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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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联系电话:1887512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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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证号:14403202211417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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