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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税走私案中货主不参与通关环节能被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吗?
    发布时间:2021-03-11 09:33:01  浏览:1493次

    问题描述:您好,我朋友在国内经营机械产品,该机械产品全部都是从国外进口过来的,因为他不懂报关,他都是全部委托给别人进口的,按货值支付一定的代理费,但是最近侦查机关把他跟负责通关的人员都带走了,说是涉嫌走私,想问一下对于我朋友这种货主角色,他都完全没有参与通关环节,这种能被认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吗?谢谢。

    兰迪海关部: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如具有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出)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代理进(出)口业务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般来说,在包税走私案中,货主所支付的代理费是低于进口货物应缴税款的,因此,办案机关会以上述规定认定货主具有走私的故意,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货主存在受蒙骗的情况除外。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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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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