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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转让“零关税”进口设备会构成走私吗?
    发布时间:2021-03-12 14:42:05  浏览:1513次

    问题描述: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的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可以享受免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同时需要接受3年的海关监管,如果在海关监管的年限内,企业将设备转卖出去会涉嫌走私吗?

    兰迪海关部:根据《海关法》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确需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转让的,应当经海关批准并补缴相关进口税款。如企业擅自转让,是逃避海关,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涉嫌走私。偷逃税款达到刑法起刑点的,涉嫌走私刑事犯罪。

     



    费云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律师、关税争议解决、海关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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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云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联系电话:1887512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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