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您好,我司拟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请问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向海关申报前在与海关进行数据、信息对接上有何区别?
兰迪海关部: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对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向海关申报前如何与海关进行数据、信息对接事宜,对比详见下表:
零售进口 |
零售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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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输主体 |
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 |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 |
传输媒介 |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 |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 |
传输内容 |
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
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 |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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