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6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二)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三)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四)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五)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其中第六条第三项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废止。因贵司的纳税信用级别为C,因此可能被认定为三类出口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