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关于公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 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因此,建议贵司尽快修改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以免影响出口退税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