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迪海关部: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或者电子数据等都会是海关稽查的内容。被稽查人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电子数据,并根据海关要求开放相关系统、提供使用说明及其他有关资料。对被稽查人的电子数据进行复制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数据内容以及原始载体存放处等,并由制作人和被稽查人代表签章。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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