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发布)规定,除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征税放行后,减免税申请人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如贵公司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明确规定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