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的批复》,同意在河南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药品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
其中:1、试点品种为已取得我国境内上市许可的13个非处方药,试点目录由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部门联合印发;
2、对纳入试点目录的药品,按照《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规定的通关管理要求开展进口业务,在通关环节不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参照执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税收政策,相关交易纳入个人年度交易总额管理,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单次、年度交易限值相关规定,在交易限值内,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 区人民调解员资格。海南大学法律硕士。目前专注进出口合规、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海关稽 查、商品归类、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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