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莱西法案》§3372(f)(3)【Exclusions】的规定,植物进口申报不适用于专门用于支撑、保护或装载另一物品的包装材料的植物,但如果该用作包装材料的植物也属于进口产品,则应进行申报。在申报时应包含下列内容:
进口植物
(A)进口产品中所包含的任何植物的学名,细化到属和种;
(B)该进口植物的价值;
(C)进口植物的数量,包括计量单位;
(D)该进口植物在采收国的名称。
相关植物产品
(A)如果用于生产该进口植物产品的植物品种有多种,且用于生产植物产品的品种是未知的,应包括可能用于生产该植物产品的每种植物的名称;
(B)用于生产该进口植物产品的植物品种通常来自一个以上的国家,且采集该植物并用于生产该植物产品的国家是未知的,应包括可能采集该植物的每个国家的名称;
(C)对于含有可回收(recycled content)成分的纸张和纸板产品,在申报时必须包括可回收成分的百分比,而不考虑品种或采收国家,除非根据本法规定被要求提供非回收植物成分信息。
【注意,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