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0〕2 号)的规定,市场化采购排除的申请主体是拟签订合同自美采购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与报关单上境内收货人保持一致。 如果是委托其他企业进口,报关单上作为消费使用单位,其他企业作为境内收货人的,两者均可作为申请主体,并根据实际情况反馈成交记录。如果贵公司作为申请主体,后续核销时需提供与其他企业的相关关系说明。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