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RCEP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第十五条直接运输规定:应进口缔约方海关要求,应当向进口缔约方海关提交中间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海关文件或其他适当文件,包括商业运输或货运单据,如航空运单、提单、多式联运或联合运输单据、有关货物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财务记录、未再加工证明或进口成员方海关可能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