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对于无法查实涉嫌走私行为人的,在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有走私行为发生的,且基本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可对有关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可以发布收缴公告,要求权利人及时前往海关处理。公告期满三个月,仍无人处理或认领的,海关可依法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