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4.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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