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是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三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四是符合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责任律师 费云 / 兰迪海关部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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