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规定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以及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药品禁止携带、邮寄,其他药品在邮寄物品海关规定的限值范围内,可以邮寄进境,由海关征税放行。具体规定请参阅海关总署令第43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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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级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110438891。15年海关工作经历,律师执业20年。2006年组建海关律师团队。崇尚“绝对专业化”“负责任担当”理念。擅长办理特大、疑难各类走私案件,熟悉有效核减偷逃税款及国家税收损失,带领团队办理多起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特大走私案件,取得一系列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等成果。在进出口税收、行政处罚等争议解决及进出口合规、海关AEO认证、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方面也有独到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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