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优惠贸易协定以及相关协议,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其他缔约方交换下列经核准出口商信息:(一)经核准出口商编号;(二)经核准出口商中英文名称;(三)经核准出口商中英文地址;(四)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五)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要求交换的其他信息。
由此可知,中国海关并不会将出口货物的价格信息通报给进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