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您所述情况有多种实施方案。一是直接转进口;二是复运出口后再进口;三是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核销结案后转进口。三种方案各有利弊。
二、详情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号》。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要具有正式效力的法律咨询意见,请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