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一)未通过高级认证企业认证或者复核的;(二)放弃高级认证企业管理的;(三)撤回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的;(四)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下调信用等级的;(五)失信企业被海关上调信用等级的。
除上述情形之外,企业可以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建议企业申请前先做评估,以免再次出现提出后,需要撤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