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19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可以不运回”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前提条件,即“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不运回,这里的“相关手续”可以是保税货物出口、退换、内销征税等等。
对于可以不运回经营企业的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承揽者不可自行处理。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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