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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出口管制|在中国给外籍雇员提供受EAR管制的技术都属于“视同再出口”吗
    发布时间:2021-12-29 18:26:00  何惟楚  浏览:1305次
    ┃ 问题描述: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需要给研发团队的外籍雇员提供受EAR管制的代码,是“视同再出口”吗
    兰迪海关部-

    首先要明确视同再出口的定义“在美国境外向另一个国家的外国人释放任何受EAR管制的技术或源代码,均被视为向该外国人最近的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国家/地区进行再出口”。即三个要点:

        ①在美国境外释放技术或源代码;

        ②技术或源代码受EAR管制;

        ③释放对象是第三国人,既非美国人,也非释放国人。

    回到你的问题“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符合①;代码受EAR管制,符合②;外籍雇员,目前无法确认你的外籍雇员国籍或永久居留权”

    要注意的是,EAR对于“视同再出口”有例外规定,符合规定的不会被认定为“视同再出口”,例如向特定国籍或永久居留权人员释放。

    视同再出口的认定涉及许可证申请以及最近国籍、永久居留权认定,若误以为无许可证要求而违规释放受管制技术,或误以为需要许可证而造成研发人员流失、研发进度受阻,对企业影响较大。

    如需协助,可以通过网站与我们团队联系。


    【仅供参考 / For Reference Only】


  • 标签:
  • EAR,视同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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