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视同再出口的定义“在美国境外向另一个国家的外国人释放任何受EAR管制的技术或源代码,均被视为向该外国人最近的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国家/地区进行再出口”。即三个要点:
①在美国境外释放技术或源代码;
②技术或源代码受EAR管制;
③释放对象是第三国人,既非美国人,也非释放国人。
回到你的问题“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符合①;代码受EAR管制,符合②;外籍雇员,目前无法确认你的外籍雇员国籍或永久居留权”
要注意的是,EAR对于“视同再出口”有例外规定,符合规定的不会被认定为“视同再出口”,例如向特定国籍或永久居留权人员释放。
视同再出口的认定涉及许可证申请以及最近国籍、永久居留权认定,若误以为无许可证要求而违规释放受管制技术,或误以为需要许可证而造成研发人员流失、研发进度受阻,对企业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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