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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走私品的购买对象必须是走私人吗?
    发布时间:2021-12-31 12:14:37  孙国东  浏览:830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在去年从网上认识了一个做冻品的老板,他说他的冻牛肉都是进口 的,多从他那儿买了几十吨,现在公安找到我,要我承认那位老板是搞走私的,但是我并不知道,我只买货不对人,我已被取保,请问对方是走私人我才应当承担责任是否?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购买走私品构成走私犯罪有三个条件,一是明知是走私进口货物,二是对方是直接走私行为人,三是数量较大(达到走私罪起刑点)。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构成走私罪。具体依据请参阅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延伸阅读:

    一、《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署缉发【2019】210号)

      一、关于定罪处罚

    ........

    对不构成走私共犯的收购人,直接向走私人购买走私的成品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走私罪论处;向非直接走私人购买走私的成品油的,根据其主观故意,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或者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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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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