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货物从一个保税区转移至另一个保税区属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的货物流转。转入、转出企业应协商一致后对保税货物流转,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报送保税核注清单。
专职律师,2007年获报关员、报检员资格。2008年开始为大型进出口企业、跨国公司提供与海关对接服务,拥有十年的大型进出口企业、跨国公司海关实务经验。2017年加入海关部团队后,专注于从事海关领域法律服务工作。擅长处理海关实务疑难问题,对走私案件海关税款计核逻辑具备敏锐洞察力,在承办的各类走私犯罪案件中,出具的税款计核方案多次获得办案机关的认同,为当事人争取了诸多的有利结果。对包括出口退税、原产地税费优惠及各类进出口税费筹划等有独到研究。
联系电话:18923856802 (同微信)
电子邮箱:lgz@customslawyer.cn
执业证号:14403201810060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