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述自己确定国外货委托香港人带进来的情形,如果支付的运费等明显不够税费,则涉嫌走私,但这类情形通常可以考虑为从犯。
第二类从他们手上收购的,如果按间接走私(购买走私)处理,不能认定为与通关团伙的共同犯罪,不能认定为从犯,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处理,将处罚更为严重。如果不是直接走私人购买,根据不同的主观故意,则可能涉嫌洗钱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
无论是间接走私、洗钱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处理不当都可能面临比第一种情形更重的处罚。
专职律师,2007年获报关员、报检员资格。2008年开始为大型进出口企业、跨国公司提供与海关对接服务,拥有十年的大型进出口企业、跨国公司海关实务经验。2017年加入海关部团队后,专注于从事海关领域法律服务工作。擅长处理海关实务疑难问题,对走私案件海关税款计核逻辑具备敏锐洞察力,在承办的各类走私犯罪案件中,出具的税款计核方案多次获得办案机关的认同,为当事人争取了诸多的有利结果。对包括出口退税、原产地税费优惠及各类进出口税费筹划等有独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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