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一般而言,商标权利用尽的原则,有其相对性,不能一概而论。总体上,本律师倾向认为原则上应当适用权利用尽原则,不宜仅仅因为没有权利人授权,就在出口环节对国内市场上正常购买并正常出口的正牌商品视为侵权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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