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应当符合《监管区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作业区域功能布局示意图(包括监管设施及其安装位置)。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第十四条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三)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出注册申请,并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