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迪海关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符合条件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行政复议期间有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情形的,海关可以作出行政复议中止的决定。
专职律师,2007年获报关员、报检员资格。2008年开始为大型进出口企业、跨国公司提供与海关对接服务,拥有十年的大型进出口企业、跨国公司海关实务经验。2017年加入海关部团队后,专注于从事海关领域法律服务工作。擅长处理海关实务疑难问题,对走私案件海关税款计核逻辑具备敏锐洞察力,在承办的各类走私犯罪案件中,出具的税款计核方案多次获得办案机关的认同,为当事人争取了诸多的有利结果。对包括出口退税、原产地税费优惠及各类进出口税费筹划等有独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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