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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22-02-22 12:22:00  孙国东  浏览:1082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司进口乐器原材料,因海关质疑申报价格,不采取我司申报的成交价格,在磋商过程中,海关建议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并征求我司意见,请问采用这一估价方法要注意考虑哪些条件?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适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货物条件,是指具备相同货物的法定要求;二、时间条件,是同时或者大约同时;三、商业条件,是指具有相同商业水平且进口数量基本一致;四、同一生产商、同一生产国或最低成交价格条件。具体内容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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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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