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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走私案件如何认定船舶出租人的主观故意?
    发布时间:2022-02-24 20:49:40  韩逸航  浏览:825次
    ┃ 问题描述:
    您好,我朋友因走私犯罪被海关立案侦查,他只是出租船舶给他人使用,请问船舶出租人的主观故意是如何认定的?
    兰迪海关部-韩逸航: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公安部、中国海警局印发《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船舶、车辆出租人、出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违法犯罪,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或者有其他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出租人、出借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船舶改装为可运载冻品等货物用的船舶,或者进行伪装的;

    (二)出租人、出借人默许实际承运人将船舶改装为可运载冻品等货物用船舶,或者进行伪装的;

    (三)因出租、出借船舶、车辆用于走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租、出借给同一走私人或者同一走私团伙使用的;

    (四)出租人、出借人拒不提供真实的实际承运人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实际承运人信息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


    韩逸航 责任律师 韩逸航  / 兰迪海关部
    海关稽查律师、贸易准入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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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逸航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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