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进口电子烟主要有以下四个要求:
一、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进口产品的批发业务;
二、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报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进口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并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四、进口电子烟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检验;
五、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字样。
责任律师 韩逸航 / 兰迪海关部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法律硕士。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员资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调解员资格。2017年起从事政府法律服务工作,在福田区人民调解员技能大赛中获得个人三等奖。
2020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关税筹划和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稽查、进出口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及团队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海关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取得取保候审、不移送审查起诉、不起诉等良好办案效果。
韩逸航乐于研究特别疑难复杂案件,秉持对客户负责、对专业负责,尽心、尽力办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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