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规定,在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物品偷逃税款时,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汇率计算。具体为:具体为:(一)能确定走私时间的,以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计算;(二)连续的,以连续走私行为的最后终结之日计算;(三)不能确定的,以最先受案之日计算。
具体的汇率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