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实施走私犯罪,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因此,你所述情况,并不具备“申报行为实放完毕”的前提,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上,不构成走私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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