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出境;海关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检验检疫规程实施检验,对于不合格的货物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检验检疫处理,处理后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结果,放行;处理后仍未合格的,进口货物签发退货或销毁通知书,出口货物出具不合格结果并禁止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