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物品不属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二、但是是否属于“个人物品”,有法定条件。并不是只要以个人为收件人,就必定属于海关法上的“物品”。
三、海关发现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涉嫌侵犯受国内法保护的知识产权并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应当予以扣留,除非当事人声明放弃并经海关同意。因此,不满足“物品”法定条件的个人邮寄物,仍然在海关保护的范围内。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实际情况千变万化,法条具体适用情形千差万别,如需要法律咨询意见,请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