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作为收购人一方,构成“以走私罪论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缺一不可:(一)直接收购;(二)向走私人收购;(三)明知所收购的是走私进口货物;(四)达到了法定入刑标准。如果您作为单位员工并不知道货物实际来源情况,老板也没有告诉你这一情况,则不会构成走私。关于更多购买进口货物的法律责任,请参阅“走私违法,购买走私货也违法?”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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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级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110438891。15年海关工作经历,律师执业20年。2006年组建海关律师团队。崇尚“绝对专业化”“负责任担当”理念。擅长办理特大、疑难各类走私案件,熟悉有效核减偷逃税款及国家税收损失,带领团队办理多起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特大走私案件,取得一系列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等成果。在进出口税收、行政处罚等争议解决及进出口合规、海关AEO认证、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方面也有独到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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