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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进口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构成走私罪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5-07 15:52:00  孙国东  浏览:725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有一个朋友经营工艺品生意的,前一阶段正好有一批野生动物制的工艺品,没有事先办理许可证就进口了,经鉴定为公约附Ⅱ管理物品,现在被以擅自进口走私立案了,请问这是否构成走私,依据是什么?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你好。关于擅自进口濒危野生动物构成走私罪一事,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见延伸阅读)。该解释首次将“擅自进口”列为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增加了走私行为(走私犯罪)的适用范围。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延伸阅读: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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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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