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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账户用于支付、收取走私货款构成走私共犯还是洗钱罪?
    发布时间:2022-05-09 11:21:00  孙国东  浏览:1127次
    ┃ 问题描述:
    你好,我有一位朋友是做木材生意的,前一阶段他给同行提供了一个同账户用来收取货款,他并不知道这个同行是做走私活动的,现在案发,他也被拘留, 涉嫌罪名是洗钱罪,请问如果他知道他同行是走私的话,是洗钱,还是走私共犯?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您的述的问题回复如下:如果您朋友不知情他的同行是做走私的,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虽然有证据但是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的,则既不可能构成走私共犯,也不可能构成洗钱罪。在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他明知同行是走私情况下,有掩饰、隐瞒目的,构成洗钱罪,没有此目的的,构成走私共犯。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附:延伸阅读: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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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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