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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同一生产商的相同货物可否用于相同货物成交价格?
    发布时间:2022-05-11 11:57:00  孙国东  浏览:487次
    ┃ 问题描述:
    我司进口一批电子配件,因为海关认为申报价格低于他们掌握的正常价格,经过磋商,我们的意见未产生效果,海关已排除成交价格方法适用,现在正在做相同、类似成交价格的交换材料工作,我们提供的不是同一生产商的相同货物价格,请问这是否可行,使用这一方法要注意什么?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您所述的方法可行,但是要注意的是,该生产商与被估进口货物的生产商位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符合相同货物的定义及具备同时或大约同时的时间要求。具体可参阅“海关法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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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首倡“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组建海关律师服务团队。多家进出口企业、商会、协会法律顾问。 2022年8月被聘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秉持“绝对专业化”“负责任担当”理念。


      擅长办理重特大、疑难涉税涉证走私犯罪、逃避商检罪等海关刑事案件。独自及带领团队办理在国内有重大影响的走私案件,涵盖石材木材农产品、机电电子、化工医药、贵金属、固体废物、珍贵动物与珍稀植物、玉石珠宝、烟酒、奢侈品等行业,通关方式有一般贸易、保税加工贸易、边民边贸、跨境电商、水客与包税、海外代购、绕关闯关等。尤其熟悉专业有效核减偷逃税款的方法。取得一系列不起诉、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等成果。

       

      擅长办理海关纳税争议、行政处罚争议等案件,涉及类型有估价、归类、原产地、贸易准入、出口退税以及各类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行为处罚等。取得一系列减轻处罚、免予处罚、少征或不征税的成果。


      二十年如一日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成为行业领航者。

      研究大量实践问题,重点研究推进进出口企业合规建设、海关领域刑事与行政法律风险防范等,有多篇论文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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