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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同一生产商的相同货物可否用于相同货物成交价格?
    发布时间:2022-05-11 11:57:00  孙国东  浏览:574次
    ┃ 问题描述:
    我司进口一批电子配件,因为海关认为申报价格低于他们掌握的正常价格,经过磋商,我们的意见未产生效果,海关已排除成交价格方法适用,现在正在做相同、类似成交价格的交换材料工作,我们提供的不是同一生产商的相同货物价格,请问这是否可行,使用这一方法要注意什么?
    兰迪海关部-孙国东: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是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您所述的方法可行,但是要注意的是,该生产商与被估进口货物的生产商位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符合相同货物的定义及具备同时或大约同时的时间要求。具体可参阅“海关法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本回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咨询意见。


    孙国东 责任律师 孙国东  / 兰迪深圳主任
    走私刑辩律师,进出口企业刑事合规,海关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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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国东
       孙国东律师执业证14403200110438891
      孙国东律师执业于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深圳主任。十五年海关工作经历,二十三年律师执业经历。首创“海关律师”,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https://www.customslawyer.cn/),并组建海关法律服务团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一体化团队创始人。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        孙律师专注于海关、进出口领域法律服务,包括走私刑事辩护、逃避商检罪刑事辩护、骗取出口退税罪刑事辩护、海关行政处罚争议、关税争议解决、进出口企业合规等。
      1986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
      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首席关务专家”。2006年创办“海关律师网”
      (https://www.customslawyer.cn/)、编纂“海关法库”,形成完整的海关与外贸法律体系。
      著述:《海关估价与纳税争议》 (与陈兵合著,于2024年1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发行); 《走私刑事辩护文 集》 (第一集、第二集);数百篇专业文章。
      中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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