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海关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规定,自2017年2月3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备案完成后,外资企业可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直接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不需要另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