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是海关估价的必要法律文书,应当通达当事人。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在海关审价无纸模式下,海关与企业间互相发送电子文书的发送时间即视为对方接收时间,相关审价作业时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电子文书上生成的海关和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经办人员信息即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需要纸本盖章文书,可打印电子文书后到海关盖章。
专职律师,2007年获报关员、报检员资格。2008年开始为大型进出口企业、跨国公司提供与海关对接服务,拥有十年的大型进出口企业、跨国公司海关实务经验。2017年加入海关部团队后,专注于从事海关领域法律服务工作。擅长处理海关实务疑难问题,对走私案件海关税款计核逻辑具备敏锐洞察力,在承办的各类走私犯罪案件中,出具的税款计核方案多次获得办案机关的认同,为当事人争取了诸多的有利结果。对包括出口退税、原产地税费优惠及各类进出口税费筹划等有独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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